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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出台文件 加快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点击数:3976 发布日期:2016-11-08 00:00:00 作者: 来源: 宜宾市人民政府


宜宾市人民政府128号文件

关于加快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建筑业的支柱产业、富民产业、优势产业地位,促进和扶持我市建筑企业发展壮大,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5〕175号)和全省建筑业推进会精神,结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12〕14号)和《实施全市建筑业大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宜府函〔2014〕36号),学习外地经验,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管理

(一)政府投资或经政府审批的投资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不含3000万元)项目面向全国公开招标;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在本地注册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中,按招标投标法和比选办法确定中标人。

(二)各级政府投资项目除桥梁、隧道、钢结构等特殊施工要求外,不再设置施工业绩条件。凡是建筑业企业资质达到要求的,一律严禁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高资质、高资格等不合理条件,不得擅自增设增项资质,不得以主项资质要求为由排斥增项资质符合条件的企业。

(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开标时由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以及企业有效证件原件到现场开标,中标后到工程现场踏勘。对工程项目中标企业派出现场主要管理、技术人员,不得在其它项目中任职,且持有当地社保证明的人员。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对不履职到岗或随意更换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列为首位的为牵头单位或部门,有关单位和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扶持企业开拓市场

(四)鼓励市外来宜投资政府PPP项目的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展开合作(如组建联合体等),进行联合体投标,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五)市外企业来我市投资房地产开发、PPP项目使用我市注册建筑施工企业,当年完成建筑产值5000万元以上,依法完清税收,奖励市外投资企业15万元;当年完成建筑产值1亿元以上,依法完清税收,奖励市外投资企业30万元。依此类推,最高奖励为200万元。

(六)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企业拓展市外、省外、国外市场。每年对全市建筑业对外拓展前5名的企业,市政府命名为“优秀拓展企业”。当年市外建筑产值5000万元以上、依法完清税收,奖励10万元;市外建筑产值1亿元以上、依法完清税收,奖励20万元。依此类推,最高奖励为100万元。

(七)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以2015年为基数,自2016年起,当年增加建筑产值1亿元,依法完清税收,奖励10万元;当年增加建筑产值2亿元,依法完清税收,奖励20万元。依此类推,最高奖励为200万元。

(八)市内民营投资或房地产开发项目使用我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当年完成建筑产值5000万元以上,依法完清税收,奖励民营投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10万元;当年完成建筑产值1亿元以上,依法完清税收,奖励民营投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20万元。依此类推,最高奖励为200万元。

上述获奖由市政府统一奖励,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投资促进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九)引导金融机构对本地注册有市场、有效益、讲信用的建筑企业提高授信额度,特别是特级、一级资质企业,简化审贷程序,适当给予利率优惠。

(十)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提高信贷服务水平,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政策并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的本地建筑企业通过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施工许可证贷款。

(十一)引导银行金融机构根据本行信贷政策,适当拓宽抵押物范围,探索建筑材料、工程设备抵押融资以及以应收帐、股权、商标权质押融资。

责任单位:人行宜宾中支、宜宾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

(十二)建立“建筑行业互助担保基金”,发挥众多企业资金聚集优势和担保基金的资金放大功能,以创新的融资方式解决企业资金困难。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人行宜宾中支、宜宾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

四、扶持建筑企业资质升级

(十三)全力培育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重点扶持晋升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将晋升特级资质企业政府奖励提高到200万元,晋升一级总承包企业奖励50万元,晋升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奖励20万元;增总承包一级资质1项的奖励20万元,增专业承包一级资质1项的奖励10万元;晋升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中介服务企业奖励20万元。加快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钢结构、智能化、消防、环保、园林等专业方向发展,拓宽专业覆盖面,尽快形成一批“高、精、专”企业。

(十四)凡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将总部迁入并注册落户我市的,除享受市级有关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外,依据资质等级分别给以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十五)制定并实施扶持建筑企业资质升级所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社会保险、工程业绩等相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研究出台支持建筑业发展的职称政策和社保政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环境保护等部门帮助升级企业所需工程业绩。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

五、推进建筑业现代化

(十六)推进建筑现代化。重点推进以装配式建筑为主的工业化、建筑产品低碳绿色化、建筑管理信息化,要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以及规划、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激励政策,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积极推行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转变,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建材和科研等单位建立产业联盟。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建筑产业园区和总经济园区。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地税局。

(十七)优先支持建筑企业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所得税基数时予以支持,具体办法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法给予研发企业10万元和5万元创优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八)推动建材业、节能产业与建筑业联动发展。凡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新型节能绿色建材产品,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使用本地生产产品。对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选择使用本地生产新型节能绿色建材产品(除墙砖、加气混凝土砌块),年采购量达500万元以上,按采购总金额的0.8%奖励给购货单位。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六、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

(十九)实行外地企业入宜信息公开制。凡外地进入宜宾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一律应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开,包括资质信息、来宜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办公地点等,作为网上投标注册、施工许可证办理及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依据;每年进行一次信用信息评价公示制,并适时更新。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二十)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务工人员实名制,将工资与工程款相分离,由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支付专户,建设业主按工程进度每月将工资总额划入工资专户,由银行代发工资到务工人员银行卡上。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二十一)加强诚信建设。将信用信息作为资质审批、评优评奖、招标投标挂钩,营造“失信受罚、守信受奖”建筑市场环境。一是建立建筑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建立公示平台,各有关部门对建筑企业(包括外地企业)的处罚或不良记录,每月统计后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上网公示,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二是建筑业诚信企业评选活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每年对各部门公布企业不良记录和良好记录,进行综合评选诚信企业,评选结果征求社会意见后公示。三是凡评为建筑业诚信企业降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金、质量保证金、民工保证金比例50%,评为最佳诚信企业免交民工保证金。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质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七、进一步健全工作协调督促和绩效考核机制

(二十二)加强建筑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各县(区)统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做好资质以上建筑企业的入库申报工作,加强和重视建筑业统计工作,定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建筑业统计数据。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十三)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宜府办函(2015)134号文精神,定期召开会议,贯彻落实省、市加快建筑业发展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研究、协调解决建筑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十四)落实目标考核任务。将落实和执行宜府发(2014)14号和宜府函(2014)36号文和本意见的情况列入重点督查内容。市政府将建筑业发展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区)政府(含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并纳入年终考核。加强对目标执行的督促检查。

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各县(区)政府(含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各牵头单位要尽快组织责任单位,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市政府,抄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