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2808 发布日期:2017-03-27 09:55:48 作者: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网
这个国务院令中,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作出了如下修改: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直接将该条删除。